9月11日,吉林省建设厅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供热管理工作,并对供热事故抢修时限做出明确要求。
供热企业设24小时供暖服务热线
省建设厅要求,地级城市和重点县(市)在2012年9月底前完成供热信息化监管系统建设,并及时投入运行。
建立供热企业服务评价奖惩机制。供热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范和标准向用户供热,向社会公开承诺服务标准,开通服务热线并保证24小时值守,及时受理群众投诉。各地供热主管部门要建立供热服务质量评价体系,严格规范供热服务行为。建立奖惩机制,对供热服务质量优秀单位实施奖励,对服务质量差、群众投诉量多的企业实施处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考核评价标准和奖惩办法,并组织实施。
完善热用户报停管理办法。
年底前出台供热计量收费办法
加快推进供热计量收费工作。各地务必在2012年采暖期前按照省物价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关于印发〈关于实施供热计量价格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原则,出台供热计量收费办法,所有集中供热并安装热计量装置的新建建筑和实施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实行热计量收费。
供热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供热计量规定,负责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的选型、购置、维护管理以及计量收费等,其费用纳入房屋建造成本;供热单位应与供热计量及温控装置的生产销售单位签订合同,明确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内容,新建建筑和已进行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在供热计量专项验收合格后,由供热单位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建立城市供热应急保障机制
建立供热事故应急处理机制,供热企业要落实供热事故抢修抢险人员、设备和物资,做到人员队伍、机具设备、技术方案三到位,加强模拟演练,提高快速反应能力,确保及时有效处理突发事故。
建立供热用煤应急保障机制。供热企业要制定燃料供应应急预案,加强燃料调配和应急储备,确保供热用煤供应。
供热企业要制定并完善低温严寒天气情况的应急预案,遇有极端天气出现,确保及时有效启动,保证正常供热。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发生设施事故停止供热的,应当按照下列时限进行抢修:一般事故,6小时可恢复供热的,抢修时限为6小时内;较大事故,6小时至24小时内可恢复供热的,抢修时限为24小时内;重大事故,24小时以上可恢复供热的,抢修时限为48小时至72小时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