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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供热条例提交审议 明确用供热双方职责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8-30  浏览次数:446
  近年来因供热设施的维护责任不明确,供热企业与用户之间矛盾频发。在8月28日召开的乌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审议,草案明确划分乌市热力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 同时拟规定供热期内居民室内温度应当不低于18℃。
  供热期内居民室内温度应当不低于18℃,非居民用热户的室内温度应当按照其功能需要,由供热用热双方在合同约定。供热企业按规定设置测温点,定期进行测温,测温记绿经用热户签字建档。因供热纠纷或者其他原因需对供热温度进行测量,供热双方可申请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具备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测量。经测量,供热温度达不到标准的,属于供热企业原因的,供热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
  中国供热设备网获悉,该修订草案规定,居民用户以入户端口为分界点,分界点(含计量器具)外的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分界点以内的供热设施由用热户负责。界点内的供热设施需更新改造时,材料和安装费用由用热户承担。非居民用户以入户阀门为分界点,分界点(含阀门井)外的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分界点内的供热设施由用热户负责。对自管供热设施无管理能力的,可以委托供热企业有偿代管。
  乌市多年来实行的是城市供热特许经营管理制度,影响稳定、持续供热。为此,此次的修订草案取消了这一制度,明确乌市今后实行城市供热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供热企业,在取得乌市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供热。供热企业在供热期内不得停业、歇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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