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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供热供暖收费标准不变 按套内建筑面积算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8-23  浏览次数:490
  今年,淄博中心城区的供暖收费标准,依然参照淄政办发【2008】118号文件执行。城区居民供暖价格按套内建筑面积24元∕㎡。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等(不包括对外出租及商业经营用房)供暖价格按建筑面积22.5元∕㎡;非居民采暖价格按建筑面积36元∕㎡;居民家庭安装小型换热器设备,按照每个换热器每供暖季300元收取供暖费。供暖期为120天,即自当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
  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此次收费工作、注水工作全面提前的主要原因是为了避免市民扎堆缴费、保证居民家供暖质量。同时,他还透露,今年他们将在每个小区公示换热站的服务电话,方便居民咨询。
  据中国供热信息网了解,根据淄政发【2009】30号文件有关规定,对单元用热率达到70%以上的住宅,保障采暖期内用户室温达到规定标准;单元用热率30%以上、70%以下的住宅,采暖期内供热企业不承诺室温达标;单元用热率达不到30%的住宅,供热企业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供热;上年度未用暖而本年度缴费的用户,请及时将情况反馈给收费人员予以登记。“收费时间,我们将提前一个月,试水打压时间也提前一个月。”
  据了解,今年淄博热力有限公司的收费时间将调整为9月1日至11月8日,9月1日—9月30日缴费的用户按供暖期供热费的3%给予优惠,11月15日后逾期缴费的用户将按所缴费用总额的3‰∕日收取滞纳金,开阀时间将在缴费后7个工作日内双方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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