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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发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7-26  浏览次数:655
核心提示: 从菏泽市城市管理局获悉,为加强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维护供热企业和热用户的合法权益,推进我市供热计量收费,近日,市长孙爱
       从菏泽市城市管理局获悉,为加强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维护供热企业和热用户的合法权益,推进我市供热计量收费,近日,市长孙爱军签署了《菏泽市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新规明确规定,自5月1日起,我市民用供热开始实行按用热量收费,原来执行的按面积计收热费的方式被取消。
新建建筑供热计量:设计施工前应与供热企业签合同
  办法规定,新建民用建筑在办理设施设计施工手续时,建设单位应与供热企业签订有关供热计量内容的合同,应当按照有关工程标准进行供热计量工程设计,并对设计质量全面负责,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
  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由供热主管部门出具的供热计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供热企业应当根据建设项目施工进度要求,及时采购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并安装供热计量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安装供热计量设施,不得使用不合格供热计量材料、配件和设备。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采用集中供热的房屋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销售房屋供热计量措施等有关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完成改造后,应实施计量收费。
  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应当包括: 建筑物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室内供热采暖系统供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热源及室外供热管网节能、平衡及热计量改造。
  既有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企业签订合同,由供热企业负责供热计量装置和温控装置的购置、安装、维护管理。
  供热企业应按照供热计量要求,加大对供热管网、热力站等供热系统升级改造力度,努力降低能耗,不断提高供热质量和服务质量。
设施购置、管理等:供热器具需要达标供热企业应当采购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认定推荐的供热计量装置和温控装置,且签订合同,就产品质量、售后、保修等予以约定。购置、安装的供热计量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维护管理。供热器具发生故障时,故障之前的计量热费按热表读数收取,故障发生期间或热用户认为损坏的的热费按照套内建筑面积或建筑面积计收热费。
运行及计量收费:直接进行分户计量收费。
  供热企业与热用户应当签订供用热合同,包括供用热期限、参数、收费标准、缴费期限等,发生纠纷时,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供热企业应当依照分户安装的户用热量表进行热量结算,直接进行分户计量收费。暂不具备分户安装热量表条件的,应当在楼栋或小区热力站安装热量表作为热量结算点,热计量收费可采取用户热分摊的方法确定。
  集中供热开始前,热用户应当预交一定的热费,作为可能产生退换热费差价的保证金,待供热结束后按收费办法进行结算。而制定和调整居民供热价格,物价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并采取措施减少对低收入户用热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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