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从兰州市环保局获悉,兰州市政府日前出台《关于加快城区燃煤锅炉治理改造的扶持意见》,将通过降低相关费用、加大财政补助力度等扶持措施,分3年对城区现存的800余台、5000余蒸吨燃煤锅炉全部实施治理改造。
城区不再审批新建改扩建燃煤锅炉
城区不再审批新建改扩建燃煤锅炉
为切实减少燃煤锅炉污染物排放,有效改善城区大气环境质量,兰州市政府决定自2012年至2014年,用3年时间对城区现存的800余台、5000余蒸吨燃煤锅炉全部实施治理改造。《意见》明确,对城区燃煤锅炉优先实施热电联产并网、重点实施清洁能源或准清洁能源改造,并逐步向远郊县区延伸。城区内纳入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规划的燃煤锅炉一律实施并网改造;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覆盖不到的燃煤锅炉实施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改造;供热管网和天然气管网均覆盖不到或能力不足的区域燃煤锅炉实施水煤浆等准清洁能源改造。同时,城区不再审批新建、改扩建燃煤锅炉。
开辟绿色通道
《意见》提出,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改造、实行“一站式”联合审批、降低相关费用、加大财政补助力度、支持工业锅炉改造和做好人员安置等6项扶持措施。城区燃煤锅炉治理改造和供热全面推行社会化和市场化运营,采取BT、BOT模式及捆绑经营等形式,积极鼓励市场多元投资,全方位参与城区燃煤锅炉治理改造和供热。
中国供热信息网获悉,由市热管办牵头,在市政府政务大厅开辟燃煤锅炉治理改造审批“绿色通道”,对财政或非财政投资的燃煤锅炉治理改造项目由市发改委即审即批,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备案程序。另外,对进行热电联产并网、清洁或准能源改造造成的原供热单位待岗人员,通过由所在企业内部分流安置、热力公司吸纳安置等方式解决就业。
降低相关费用
降低相关费用方面,对并入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的燃煤锅炉,一般单位按原既有面积45元/平方米的标准降至30元/平方米的标准收取集中供热基础设施改造费,破产企业按照原既有面积45元/平方米的标准降至25元/平方米的标准收取。同时,对涉及供热管网、天然气管网管位及道路开挖事项,由市建设局牵头统一规划报批,免收道路占用费。
同时,实施清洁能源改造和准清洁能源改造的燃煤供暖锅炉,为省属行政、事业单位的,改造单位自行向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厅申报燃煤锅炉治理改造补助资金;为市属行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由市级财政按20万元/蒸吨予以一次性补助;为区属行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由所在区财政按20万元/蒸吨予以一次性补助;为市属、区属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及各级各类供热企业的,由市级财政按10万元/蒸吨予以一次性补助。
城区内生产性工业燃煤锅炉进行治理改造的,由市级财政按5万元/蒸吨标准予以一次性补助。对工业锅炉技术改造后节能量在2000吨-5000吨标准煤的企业,按照每节约1吨标准煤奖励300元的标准,由市工信委在每年省、市节能降耗奖励资金中予以统筹安排奖励。
开辟绿色通道
《意见》提出,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改造、实行“一站式”联合审批、降低相关费用、加大财政补助力度、支持工业锅炉改造和做好人员安置等6项扶持措施。城区燃煤锅炉治理改造和供热全面推行社会化和市场化运营,采取BT、BOT模式及捆绑经营等形式,积极鼓励市场多元投资,全方位参与城区燃煤锅炉治理改造和供热。
中国供热信息网获悉,由市热管办牵头,在市政府政务大厅开辟燃煤锅炉治理改造审批“绿色通道”,对财政或非财政投资的燃煤锅炉治理改造项目由市发改委即审即批,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备案程序。另外,对进行热电联产并网、清洁或准能源改造造成的原供热单位待岗人员,通过由所在企业内部分流安置、热力公司吸纳安置等方式解决就业。
降低相关费用
降低相关费用方面,对并入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的燃煤锅炉,一般单位按原既有面积45元/平方米的标准降至30元/平方米的标准收取集中供热基础设施改造费,破产企业按照原既有面积45元/平方米的标准降至25元/平方米的标准收取。同时,对涉及供热管网、天然气管网管位及道路开挖事项,由市建设局牵头统一规划报批,免收道路占用费。
同时,实施清洁能源改造和准清洁能源改造的燃煤供暖锅炉,为省属行政、事业单位的,改造单位自行向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厅申报燃煤锅炉治理改造补助资金;为市属行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由市级财政按20万元/蒸吨予以一次性补助;为区属行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由所在区财政按20万元/蒸吨予以一次性补助;为市属、区属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及各级各类供热企业的,由市级财政按10万元/蒸吨予以一次性补助。
城区内生产性工业燃煤锅炉进行治理改造的,由市级财政按5万元/蒸吨标准予以一次性补助。对工业锅炉技术改造后节能量在2000吨-5000吨标准煤的企业,按照每节约1吨标准煤奖励300元的标准,由市工信委在每年省、市节能降耗奖励资金中予以统筹安排奖励。